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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钓鱼协会

    联系人:杜晓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块玉南街31号院主楼一层112

    手机:13701160127

    电话: 13161761169

    传真:

    邮编: 100050

北京市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钓鱼协会(简称北京市钓协),英译BEIJING ANGLING ASSOCIATION(简称BAA)。

第二条:本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由各区县钓鱼协会、钓鱼爱好者联合发起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参加本团体的会员同意接受和自愿遵守本团体章程,同时服从北京市钓鱼协会的一切公正处理。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体育工作基本方针。根据新时期的形势、任务和要求,推动北京市群众性钓鱼活动,加强与其他省市钓鱼协会的交往,维护区县钓鱼协会及爱好者的权利。团结全体会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的领导、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宣传和管理全市钓鱼活动,开展专业研究、技术交流、成果推广、竞技比赛,编辑专业刊物。进行省、市间及境外友好城市协会间的联系与交流。负责裁判员的培训和评审;负责钓鱼理论、科研活动;负责钓鱼技术支持推广。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具有本市户口以及常驻北京市的港、澳、台同胞

及外国籍人士,本人爱好钓鱼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区县钓鱼协会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但其所制订的规章不得与本协会章程相矛盾。

(四)钓鱼爱好者经区县钓鱼协会审查,邮本会履行有关程序后,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五)对本市钓鱼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非本市人员,经理事会讨论,可授予特邀会员。

第七条:会员参加本团体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证。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并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利和声誉。

3、遵法守纪,注重友谊。

4、参加本团体举办的钓鱼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及本团体所发予的其他证明。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危害他人、严重损害本协会名誉,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团体的最高机构是理事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协会理事会换届每四年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人数按比例选举或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提出解决办法并受其监督;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的第(二)(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以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主席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颁赠给个人荣誉会员称号,该荣誉可以赠予与钓鱼事业有关的任何人;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法定的代表人为主席,当主席不能担任法人代表时,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理事的资格为年满30岁,并且非以钓鱼为职业或作为主要谋生手段的。

第二十七条:理事的出任应兼顾地区(包括城区远近)、团体和个人比例(如一个区、县、单位只限一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和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及国家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捐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捐资机构或个人的查询和审查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6年4月28日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大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