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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钓鱼协会

    联系人:杜晓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块玉南街31号院主楼一层112

    手机:13701160127

    电话: 1316176116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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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钓鱼协会裁判员管理细则


          北京市钓鱼协会裁判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钓鱼协会裁判员队伍建设,规范裁判员管理,保证钓鱼竞赛活动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垂钓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及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钓鱼协会裁判员要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钓鱼运动、热爱裁判员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为18岁至65岁。

    第三条 北京市钓鱼协会裁判员实行等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钓鱼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 按时注册相应等级的裁判员可以在钓鱼赛事中担负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等工作。市级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区级比赛裁判长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可由一级以下裁判员担任。

    第六条 北京市钓鱼协会负责钓鱼项目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各区体育主管部门或钓鱼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北京市钓鱼协会根据中国钓鱼协会的相关规定负责本市国家级裁判员的推荐及申报工作。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七条 成立北京市钓鱼项目裁判委员会。裁委会在北京市钓鱼协会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定全市裁判员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实施办法,学习和执行有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按年度做出工作总结或专项工作汇报。

    第八条 北京市钓鱼协会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常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在本市正式注册的一级以上裁判员组成,成员中不得少于三名国家级裁判员。北京市钓鱼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四年。裁委会名单向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区体育主管部门或钓鱼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北京市钓鱼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市钓鱼协会提名推荐,由裁委会常委无记名投票,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人选需报北京市钓鱼协会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理论部分(竞赛规则、裁判法)、实践部分(临场执裁)和身体状况、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钓鱼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北京市钓鱼协会或区级钓鱼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二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三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五次以上市级比赛执裁经历,担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参加北京市钓鱼协会组织的日常培训和晋级考试并通过临场执裁成绩合格者。

   第十四条 北京市钓鱼协会负责执行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制定的本项目一级(含)以下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家级裁判员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钓鱼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项目办理。裁判员由于跨区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区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北京市钓鱼协会备案。二、三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区级体育主管部门和钓鱼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北京市钓鱼协会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七条 本市各区体育主管部门或钓鱼协会可以委托北京市钓鱼协会负责本区裁判员的日常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 北京市钓鱼协会按照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和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负责发放本项目一级裁判员证书,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区体育主管部门或钓鱼协会负责发放。对各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钓鱼协会裁判员注册参照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确定的裁判员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本市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向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注册,并同时向北京市钓鱼协会进行注册;一级裁判员按年度向北京市钓鱼协会注册,二、三级裁判员向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钓鱼协会进行注册,并报市钓鱼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赛事执裁工作,未按规定注册的裁判员不能参与赛事执裁。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一条 全市性钓鱼赛事裁判员的选派由北京市钓鱼协会负责,包括赛事仲裁委员、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选派原则及程序:

    (一)一级以上裁判员由北京市钓鱼协会选派,二级、三级裁判员可由区级体育主管部门或钓鱼协会推荐、选派;

    (二)根据赛事活动性质、特点、规模选派相应数量和具有岗位执裁经验的裁判员;

    (三)坚持择优原则。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按时参加业务培训、有执裁良好纪录的裁判员可优先选派;

    (四)坚持就近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 在京注册的各级裁判员参加非本市组织的钓鱼赛事执裁,应向北京市钓鱼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参加。未经批准私自参与赛事执裁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裁或降级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区举办的钓鱼赛事裁判员的选派办法由区级体育主管部门或钓鱼协会做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钓鱼协会可根据各区举办钓鱼赛事的需要和要求,协助做好裁判员的选派工作。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钓鱼项目裁判工作和裁判员业务学习、培训;

   (二)监督裁委会的工作,对钓鱼竞赛中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三)享受赛事执裁服务的相关待遇;

   (四)对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钓鱼协会裁判员管理细则》,认真履行裁判员职责,努力钻研业务,熟练掌握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积极参加日常培训和比赛实践;

(二)积极参加和努力完成上级指派的裁判工作和任务;

(三)裁判员执裁应做到严肃认真,着装整洁,不吸烟、不聊天、不泄密、不离岗、不接受赠物、不索要财物。判罚时文明用语、严谨准确、公平公正,主动配合上级对执裁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四)按规定时间完成裁判员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钓鱼协会对本协会注册的裁判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并做好出勤情况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一)警告和通报批评;

(二)取消三个场次至两年的裁判执裁资格;

(三)降低或撤消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

(四)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条 裁判员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节的暂停执裁安排:

1、受到取消比赛执裁资格处罚的;

2、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业务学习培训的;

3、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比赛执裁的;

4、不服从裁委会赛事工作安排,不执行裁判长的临场决定的;

5、裁判员证书未按期注册登记的。

(二)有下列情况的取消临场比赛执裁资格:

1、对观众、运动员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不团结行为的;

2、不服从裁判长、副裁判长工作安排的;

3、明显错判、漏判的;

4、执裁中擅离职守的。

(三)有下列情况的停止裁判工作:

1、有意偏袒运动员弄虚作假的;

2、由于执裁不公正、不公平造成不良影响的;

3、收受贿赂的;

4、比赛期间有酗酒、赌博行为的;

5、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的;

6、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裁委会指派裁判任务的。

第三十一条 市、区两级体育主管部门可对市、区两级钓鱼协会上报的违规违纪裁判员问题做出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钓鱼协会裁判员管理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